健身器材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免费为居民提供健身休闲的器材,以增强国民体质为目的。然而,在河南省邓州市,该市园林绿化局设置的化州游乐园内的划船机损坏且未及时更换或关闭,导致前往游玩的市民被抛死。 。但面对死者的说法,管理人员相互推诿、争执,游客亲属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该局赔偿游客家属各项费用325161.56元。
2011年4月13日6时许,南阳邓州市民段改梅到市内梁庄口转盘西北角的“化州游园”,用划船机锻炼身体。然而她并不知道,设备已经损坏多日了。没有人修它。她刚坐上划船机,握住手柄进行锻炼,就从划船机上向后摔了下去,重重地摔了下去。她受伤并陷入昏迷。段改梅先后在邓州市人民医院等地住院治疗。经诊断,她的伤情为:颈椎脱位、截瘫,费用58529元。 2011年10月10日,南阳市新丰法医临床法医鉴定所对段改梅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段改梅颈椎脱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后因伤势严重,段改美于2013年1月31日不治身亡。
据了解,邓州市公共场所安装的体育健身器材由河南省体育局统一配送;邓州市人民政府对公共场所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发生事故的化州游乐园由原邓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 2011年3月30日,单位变更为邓州市园林绿化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妻子去晨练健身,却遭遇了这样的灾难。她的丈夫薛玄胜、儿子薛慈、女儿薛平、岳父段柏全都无法接受。于是他们向邓州市体育中心和邓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要求赔偿。诉讼请求段改梅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775,110.32元。
2014年8月3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活动主办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涉案化州游乐园为居民提供了健身休闲的场所,是一项公益事业,应该大力推动,优化人居环境,但同时也要加强管理,使其发挥作用。更大的社会效益 在露天场所安装体育健身器材是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的有力措施之一。虽然健身器材免费供居民使用,但安装后应进行管理和维护。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虽然邓州市政府没有明确公共场所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单位,但化州游乐园由邓州市园林绿化局管理和维护,负责辖区内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游乐园。游乐园里的健身器材也是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同时,《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园、绿地、广场、居民区、居住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安装全民健身器材。”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全民健身项目”的具体受益人是程行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全民健身工程。拥有捐赠资金或者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体育器材、设施的产权,并对全民健身工程负责。健身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使用的安全和公益性。”据此,无论涉案设备由哪个部门安装,华州游乐园作为设备的具体接收方,均应负责维护保养。邓州体育中心不是涉案赛艇器材的管理者或所有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段改梅成年后在公共场所锻炼身体,未能正确判断其掌握健身器材的能力。其也未尽到健身器材安全性能的一般注意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考虑到段改美的“颈椎脱位、截瘫”的情况,他的受伤只是摔倒造成的,没有其他原因。因此,邓州市园林绿化局作为化州游乐园的管理者,未能对涉案划船机尽到尽职调查。由于要妥善管理,正在锻炼的段改梅因器材损坏摔倒致残后死亡。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责任应为5:5,即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经审查核实,原告医疗损失共计600323.13元,邓州市园林绿化局承担一半,即300161.56元。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邓州市园林绿化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四原告一次性赔偿32516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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